最高法: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执行制度、机制、模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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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最高法: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执行制度、机制、模式

中新社北京1月14日电 (记者 李纯)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吴兆祥14日在北京表示,最高人民法院坚决落实“统一管理、统一协调、统一指挥”工作职责,与各级法院共同努力,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执行制度、机制和模式。

最高法: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执行制度、机制、模式中新社记者 李慧思 摄" style="max-width:100%;height:auto;" />

中国最高法14日发布第22至24批指导性案例。其中,2019年,从最高人民法院审结的执行复议、执行监督案件中遴选出10个对执行实践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例,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第23批指导性案例集中发布。

吴兆祥表示,执行领域的指导性案例,除具有统一裁决尺度,实现同案同判等普遍意义外,在当前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成果,建立健全执行长效机制的下一步工作中,还具有十分重要的特殊意义。

首先,目前强制执行领域的立法供给较为不足,最高人民法院虽然制定了大量执行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,但规则空白仍然存在,尤其是面对层出不穷、类型繁多的执行争议。需要发挥指导性案例灵活性、精准性强的优势,进一步解决执行工作中的法律适用难题,并与正在进行的强制执行立法、司法解释等共同构成完整的执行规范体系。

其次,执行复议和监督作为解决执行争议的法定程序,除定分止争外,还承担着纠正错误执行行为、规范执行权运行、救济当事人权利的重任。从典型个案中提炼出规则,对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,以及解决消极执行、乱执行、选择性执行等各类问题都具有积极作用。

最后,通过指导性案例统一执行规范的适用标准,并以此为手段强化对下指导,既是进一步落实上级法院“三统一”职责,加强对下级法院监督指导的有力抓手,也是不断提升执行工作水平,实现执行工作规范化和科学化的必要举措。

吴兆祥还表示,本次集中发布的十个执行指导性案例,具有实体与程序交织,公法与私法融合的共同特点,体现出正确的价值取向和规范重点,包括四个方面:

一是严格认定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是否得到有效履行,二是妥善处理和解协议履行与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关系,三是合理界定执行权的性质与边界,四是公平保护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。(完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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